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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

发布时间:

2011-05-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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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有关规定。
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最小距离(m)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CBR%)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它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路基

80~150

4.0

3.0

路基

>150

3.0

2.0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
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9-2的规定。
表6.3.9-2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道路类别

压实度(%)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0~3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1000m2

每层
1组
(3点)

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填方

0~8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80~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6.3.10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
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
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
3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4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达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
  5 起爆前爆破人员已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确有效。
6.4.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
  3 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夯)实。
  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6.5  路肩

      1.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直顺,曲线段顺畅。
6.5.3 土路肩与硬路肩施工应依据所用材料宜参照本规范相关章节关于施工要求的有关规定。
6.6 构筑物处理
6.6.1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6.6.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6.6.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 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
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2管道胸腔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3%;

   3)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填土压实度不得小于85%;25~50c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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