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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
发布时间:
2022-09-2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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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图6.3.2)。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3.6 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6.3.7 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
6.4 连墙件
6.4.1 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节、第5.4.1、5.4.2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4.1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注:h——步距;la——纵距。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6.4.3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的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6.4.6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6.4.7 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6.5 门洞
6.5.1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结构型式(图6.5.1),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应在45°~60°之间。门洞桁架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步距(h)小于纵距(la)时,应采用A型;
(2) 当步距(h)大于纵距(la)时,应采用B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1.8m时,纵距不应大于1.5mm;
2) h=2.0m时,纵距不应大于1.2mm。
6.5.2 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脚手架门洞处,应在平面桁架(图6.5.1中ABCD)的每一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在其余5个平面内的图示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图6.5.1中1-1、2-2、3-3剖面);
(2) 斜腹杆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墙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当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个步距(图6.5.1A型)时,宜在相交的纵向水平杆处,增设一根横向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
a)挑空一根立杆(A型);(b)挑空二根立杆(A型);(c)挑空一根立杆(B型);(d)挑空二根立杆(B型);
1―防滑扣件;2―增设的横向水平杆;3―副立杆;4―主立杆
图6.5.1 门洞处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
(3)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6.5.3 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图6.3.5)。
6.5.4 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6.5.5 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图6.5.1),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6.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6.1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6.2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3)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 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6.7 斜道
6.7.1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6.7.2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本规范第6.4.1~6.4.6条的规定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的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6.7.3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6.8 模板支架
6.8.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6.3.3、6.3.5条的规定;
(2)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3) 设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用取可靠措施固定;
(4) 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外,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6.8.2 满堂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 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1.1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第8.1.1~8.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于自然地坪50mm。
7.2.3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7.3.5 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2)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 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 独立或附墙砖柱。
7.3.7 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3.9 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7.3.10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1);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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